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来源:学前教育学院日期:2019-04-28浏览:2084

南特师〔20171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坚持以生为本、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科学管理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新生入学,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学校招生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履行请假手续、核准,并报所在二级学院备案,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规定日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学院将入学资格初审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注册学生学籍,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学校要在新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因创业等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3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参照学校当年新生复查的程序及办法处理。

第七条新生应于入学当年十月份在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

第八条每学期学生按照学校安排的报到时间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各学院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的第一天将报到注册情况报教务处,在第三周的第一天将未注册名单报教务处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本专科各专业的学制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目前学制为四年制本科专业和三年制专科专业。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本科四年制的最长修业年限为(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8年和三年制专科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

学生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学习纪律与请假

第十二条除已批准自修、免修的课程,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其他所有课程,并参加学校(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学生上课、见实习、实验、教学参观、社会调查、军训等都应由任课教师负责严格考勤。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须先行办理请假手续,并在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或超过请假期限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一)学生请假须提供相关证明;学生因病请假,须附有相关医院证明并由我校医务室签署意见;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或参加学校进行的重大活动等情况需要请假,须由学校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学生因其它原因请假,须附其它有关证明。

(二)学生请假在一天以内(含一天)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批准;请假在一天以上十天以内(含十天)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所在二级学院领导批准;请假在十天以上三十天以内的,由本人书面申请,辅导员和所在二级学院依次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请假一个月以上的由学院和教务处签署意见,报主管副校长审批。

(三)请假一经批准,学院教学秘书须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相关任课教师;学生请假审批手续原件由所在二级学院教务秘书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旷课累计达12学时及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24学时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36学时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48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能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六)日旷课时数的计算办法: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行课日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无课日擅自离校一天按4学时计;见实习、生产劳动、军训等集体活动,旷课1天按6学时计;

(七)凡因旷课应给予警告处分的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作出决定,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应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提出,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后作出决定;应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理的,由二级学院准备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八)处理决定作出后,由教务处负责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送达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由二级学院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并保存学生的签收记录。如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四条学生因病假、事假以及无故缺席时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数三分之一的(体育课每学期缺课四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应予重修。

第十五条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按校考试工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的补考和重新学习,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审核、学校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学校有关规定折算为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九条学校制定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新学习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照学校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册上注明作弊字样,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重修,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如各方面表现良好,毕业前该门课程可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补考、缓考、重修、重选

(一)学生所修课程考试(含缓考)成绩不及格者,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后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免费补考一次,补考合格,成绩以60分计,同时取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补考成绩仍不及格的,必须缴费重修;

(二)各类课程考核一般不得请假;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必须事先持相关证明申请缓考,并填写《缓考申请书》,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核者,按缺考处理,不得参加补考,一律重修;

(三)选修课可重选;学生选修后不愿学习的选修课程,可改选其他选修课程进行学习,但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对于考试成绩合格并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若学生对已取得的成绩不满意,可申请缴费重修;该门课程按最好成绩在学生毕业成绩总表上记载;

(五)学生补考、重选、重修应当履行相应的手续,否则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一条学生一学期内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8学分及以上,或各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2学分及以上者,应给予学业警告,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以《学业预警通知书》形式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达到或超过10学分或各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14学分者,不得新修高一年级课程。

第六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申请在省内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同意,经学校审核,并经拟转入学校同意,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批,审批通过方可办理转学;

2.学生申请跨省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同意,经学校审核,报江苏省教育厅批准,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该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江苏省教育厅和学校后,学生方可办理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学生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伤残),经指定医院(或校医务室)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因学校专业停招使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等学校确认的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在某些方面有特殊才能,转专业后可以更好地扬其所长,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转专业考试,成绩优良者;

(五)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和专业发展情况,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适当调整部分学生专业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或由成人类专业转入普通类专业的;

(二)招生时国家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定向生、委托培养、中外合作办学类等专业的学生,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

(三)艺术类、体育类跨类申请转专业的学生;

(四)在读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五)由外校转学进入我校的学生;

(六)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七)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学生申请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拟转入二级学院考核合格并签署同意接收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转呈主管校长;主管校长核准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方可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通过考试转专业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教务处与各接收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共同拟定各专业接收学生数及考试科目,并予以公布;

(二)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对其进行资格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三)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转专业学生的考核工作,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拟转入二级学院审核意见确定各专业转入学生名单。

第二十九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后的学业要求如下:

(一)学生转学、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含转专业、转学前已取得的有效学分),方可毕业;

(二)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同名称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所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已取得的学分无效,必须重修;

(三)转入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的学分必须通过补修获得;

(四)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它课程学分可记为已取得的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三十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编入何年级学习,由教务处综合其在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试成绩、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等因素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原则上只限一次,专升本学生经考核录取后不再转换专业。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可采取休学的方式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疗养的时间超过一个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或因患传染病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者;

(二)在一个学期内因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三)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者;

(四)因其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一)学生因故休学,应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伤病要求休学者,须经校医务室核实),经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报教务处审批。

(二)教务处批准后发给休学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通知本人(因病本人不能办理时可委托法定监护人)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休学的学生应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三)学生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休学日期一般从手续办妥之日算起,休学一般以两次为限;

第三十四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原来享受的专业奖学金或优秀奖学金、各类补助停发;

(二)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三)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责任事件负责。

第三十五条在校学生申请休学创业,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申请暂时中断学习或分阶段完成学业,须提出由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署名的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予休学。对申请创业休学的,学院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认定。创业休学每次申请休学时间1年,期满可申请复学,也可申请继续休学。申请休学创业不得超过2次,其创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予安排校内住宿,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与学校无涉。

第三十六条学生因服兵役可持入伍通知和本人申请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籍保留至退伍后两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七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申请复学应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手续,填写复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查同意,由教务处办理复学注册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出具疾病痊愈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或审核合格后方可复学。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必须出具由学校指定专门医院的康复证明;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后应凭退伍证、退伍证明等材料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四)因创业休学的学生,不再创业或具备兼顾创业项目能力的情况下,可申请复学返校继续学习;

(五)复学的学生视休学年限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缴费标准与该生编入年级学生相同。复学后,原来所获的学分继续有效;如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

(六)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按退学处理。

第八章退学

第三十八条一学期内不及格课程达到或超过12学分或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18学分者,进入退学预警期,期限为一学年。退学预警期内获得12学分及以上的,解除退学预警。

每学期开学四周内,学院将进入退学预警期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退学:

(一)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

(二)应休学却拒办休学手续的;

(三)休学期满既不复学又不申请延长休学期限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报到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经过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七)在退学预警期内获得学分少于12个学分的;

(八)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60学时的;

(九)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论何种原因,按所在年级计算在籍学习时间(包括休学、保留学籍等)将超过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的;

(十)应予退学的其它情况。

第四十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需填写退学申请表,由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以外,学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二条教务处配合学校法务部门,对学院提交的退学处理建议及相关支撑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学院应将退学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四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据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五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退学学生应按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有关规定在一周内办完手续并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涉及的学费、住宿费按照学校退学学生有关费用结算的规定执行。

(三)经确诊为精神疾病、癫痫或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符合培养计划要求,德、智、体合格,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在离校前到所在学院领取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学生毕业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士学位按《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学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提前毕业资格。

(一)在校学习两年以上;

(二)获得的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毕业学分的70%以上;

提前毕业资格的学生应在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提前取得规定学分者,经所在二级学院审定,允许提前做毕业设计(论文),可申请提前毕业,离校就业或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提前毕业的学生毕业证书注册等手续随同正常毕业生办理。

第四十九条学生在有效的学习年限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一)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10学分及以内的课程未达及格成绩者;

(二)未参加毕业实习或参加毕业实习成绩不及格者;

(三)未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者;

(四)学生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但操行评定为不合格者;

(五)学生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

第五十条学生在规定学制结束前未达到毕业要求,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总学习年限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延长学习年限手续应在春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在规定学制结束前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申请的学生,学校根据其学业完成情况作结业、肄业处理。

第五十一条学生结业后,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向学校申请参加返校重新学习。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不能参加返校重新学习。

结业学生返校考试成绩合格后,应在7日内向学院申请审核毕业资格,符合毕业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一)因学分未修满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离校后可在学校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在校学习时间)申请重修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如符合授予学位的有关规定,可补发学位证书;

(二)凡因操行评定不合格或受处分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视其离校后的表现,半年后一年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可予换发;

(三)学生因故没有参加毕业实习或参加毕业实习成绩不及格而作结业处理离校者,在其延长学习年限的有效期内由本人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对其结业后实习或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实习成绩的评定意见,经教务处认定,成绩及格或以上者可申请换发毕业文凭;

(四)学生因未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者而作结业处理离校者,在其延长学习年限的有效期内,本人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并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二级学院组织鉴定、答辩,对其毕业论文给出评定意见,经教务处认定,成绩及格或以上者可申请换发毕业文凭;

第五十二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申请肄业证书。肄业的学生,不能申请参加返校重新学习。

未学满一学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证书填写或电子注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的,学生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初审、教务处复核后,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变更。

第五十四条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按照教育部学位中心要求完成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的报送、备案工作。

学生应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要求完成新生学籍自查、个人信息核对及毕业生图像采集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七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学生申诉

第五十八条学生对学校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的管理。

第六十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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